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