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