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