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九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单位参加,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有关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