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条有效居民住宅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以及户表工程建成后,由所在地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经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以及户表工程,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与城市供水单位签订移交管理协议,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