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八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征求城市供水单位的意见。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就与设计方案有关的技术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城市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市供水单位等检查合格。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