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