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