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