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计量水表的管理、更换,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用户故意损坏的,维修、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提出验表申请,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验表结果核收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用户用水类别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由于城市供水单位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用户用水类别中最低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