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器具。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清扫、消防、工业生产、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交纳水费。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