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需要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