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需大面积停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