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接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抢险抢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