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并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