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运行、维护和管理成本由委托方负责,不得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城市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建设、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城市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制度,所需水费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居民住宅、单位建筑区域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公用供水设施,计量水表之前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计量水表之后由产权归属方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