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以及户表工程的改造,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划定改造范围、编制改造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和来源并逐步组织实施。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与城市供水单位签订移交管理协议,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