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