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对原有不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燃煤锅炉,市人民政府适时制定拆并计划,逐步实施。集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拆并计划要求,配合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