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统一。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修改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