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热费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新建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闲置房屋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热用户发生变更时,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如不办理变更手续,新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