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定期开展供热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