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供热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全天达到18℃以上。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用热合同中另行约定。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专业人员,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