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对不同楼层、朝向的热用户室内温度随机进行检测。检测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检测结果应当有记录和热用户签字,并按月上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