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热期起止时间,供热单位接到启动供热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