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自治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