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供热单位商定工程施工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供热管网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