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热源单位、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供热单位从热费中提取的设施折旧费应当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