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二)挖坑、掘土、打桩、顶进作业;(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五)排放污水、废水,倾倒腐蚀性物品;(六)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