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打桩、顶进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五)排放污水、废水,倾倒腐蚀性物品;

(六)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

(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