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举行日期;

(二)提出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并就代表变动情况予以公告;

(七)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八)决定代表团编组方案;

(九)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征集意见,进行视察、调查,为会议提出审议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