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罢免、辞职第四十三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旗长、副旗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