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全体会议,并将相应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