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由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本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