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日常防制与集中防制、专业防制与常规防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爱卫会。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