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破坏湿地监测站点设施和场所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