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