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