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湿地工作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监测站点。

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做好评估和预警工作,每五年公布一次监测数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湿地监测站点设施和场所。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