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弃渣场。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