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三)保护湿地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和湿地资源;(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五)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符合湿地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游览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