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三)保护湿地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和湿地资源;

(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五)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符合湿地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游览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