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旗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经依法批准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者建设与占用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恢复或者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已经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新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迁出或者依法关闭。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