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旗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经依法批准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者建设与占用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恢复或者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已经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新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迁出或者依法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