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工程、水毁工程修复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抗洪抢险、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和防洪、防潮、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通信、水文测报以及生物防护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并保证防洪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