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采用承包、租赁、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其经营者必须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和防洪、排水等原设计功能,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调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