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防洪隐患和片林、苇丛、引道等行洪障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和清除障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