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的防洪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快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部署汛前检查和清障除险,做好安全度汛的准备工作;

(三)协调解决防汛抗洪资金、物资和部门之间的有关问题;

(四)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组织实施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和抗洪抢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五)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保持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