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防洪楼(房)、避水台、围村埝、安全撤退道路和通讯预警、预报等防洪避险工程设施的建设。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必须符合防洪标准,避开洪水流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