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八条有效河流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河流防洪规划的编制权限拟定。省管理的河道和跨设区市河流的治导线,由有关河系管理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