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九条有效河道、淀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民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河道入海河口的管理范围,宽度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二至三倍划定,长度延伸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