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加强对流经市区的行洪、排水河渠的治理以及防洪堤和排涝管网、泵站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根据市区范围扩大和地面硬化程度变化的实际,进行相应的改建、扩建,增加城区水面和绿地面积,提高城市防御洪水和内涝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