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民办、联办或者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修建防洪排水工程,营造水土保持林、工程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